來源資料
- 資料版本
- 健保支付標準每日快照;官方未提供獨立版號
- 生效起日
- 2023-06-01
- 生效迄日
- 無迄日(原值 29101231)
- 修訂日期(原文)
- 來源未提供
- 來源狀態(原文)
- 來源未提供
- USE(來源原值)
- 來源未提供
- 來源日期
- 來源未提供
- 資料抓取時間
- 2026-10-15T23:55:03.428887+00:00
- 本站建置時間
- 2026-10-16T02:49:23+00:00
- 支付點數(原文)
- 1700
備註(來源原文)
一、醫事服務機構須對個案提供符合本計畫服務內容後,始得申報本標準診療項目。二、每一個案須有「追蹤管理費」及「診斷品質管理費」二項申報編號者,方得分別支付「追蹤管理費」及「診斷品質管理費」。三、每一個案同一癌別週期,不得重複申報本標準。四、執行期限內首筆完成追蹤管理結果及確診報告上傳者。五、由接受原篩檢醫事服務機構轉診之確診醫事服務機構申報。
此資料檔未含全部通則及公告規則,請查閱健保署原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