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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支付標準

E11 · 高度複雜性傷科-起始次-4.骨折復位-起始次-另開內服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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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料

資料版本
健保支付標準每日快照;官方未提供獨立版號
生效起日
2022-06-01
生效迄日
無迄日(原值 29101231)
修訂日期(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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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狀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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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來源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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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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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抓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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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點數(原文)
1277

備註(來源原文)

通則:1.起始次治療處置:係指該病人受傷部位初次到醫療院所做之治療處置。2.後續治療處置以一般傷科(E01、E02)、一般針灸(D01、D02)、電針治療(D03、D04)、一般針灸合併一般傷科(F01、F02)、電針合併一般傷科(F18、F19)申報,但「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之巡迴醫療服務計畫(案件分類=25、特定治療項目代碼(一)=C6)及「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門診總額照護機構中醫醫療照護方案」(案件分類=22、特定治療項目代碼(一)=JR),則以不分療程(E13、E14)申報。3.須合併以下任一輔助治療:CH01拔罐治療、CH02刮痧治療、CH03熱療(含紅外線治療)、CH04電療、CH08藥薰治療、CH09膏布治療或CH10夾板固定治療。4.治療時間合計二十分鐘以上。5.同一院所同一病人申報第二次「高度複雜性傷科-起始次」須為新發生損傷案件並載明發生原因及時間,並加強審查。6.同一院所對同一病人再次受傷之申報頻率限制:(1)不同部位:每三個月限申報一次。(2)同一部位:每六個月限申報一次。7.申報時須註明傷科部位:頭、頸、前軀幹、後軀幹、背、腰、股、左上肢、左指、左腕、左肘、左上臂、左下臂、左肩、右上肢、右指、右腕、右肘、右上臂、右下臂、右肩、左下肢、左趾、左踝、左膝、左大腿、左小腿、右下肢、右趾、右踝、右膝、右大腿、右小腿。註:1.適應症詳附表4.5.4。2.起始次定義含再次接骨。

此資料檔未含全部通則及公告規則,請查閱健保署原始公告。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官方資料集

資料來源:健保署;非官方,以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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