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資料
- 資料版本
- 健保支付標準每日快照;官方未提供獨立版號
- 生效起日
- 2026-04-01
- 生效迄日
- 無迄日(原值 29101231)
- 修訂日期(原文)
- 來源未提供
- 來源狀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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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來源原值)
- 來源未提供
- 來源日期
- 來源未提供
- 資料抓取時間
- 2026-10-15T23:55:03.428887+00:00
- 本站建置時間
- 2026-10-16T02:49:23+00:00
- 支付點數(原文)
- 82000
備註(來源原文)
1.含括一般及特殊材料費。2.須符合適用範圍:(1)以顱內病灶直徑小於三公分或容積十五立方公分以下之病灶數目小於或等於三處之動靜脈畸型(含腦膜動靜脈瘻管)、聽神經瘤、腦膜瘤、腦下垂體瘤、顱咽管瘤或其他腫瘤(應附相關療效文獻佐證),或顱內病灶(大小限制同前)數目小於或等於五處之轉移性腦瘤,惟轉移性腎臟細胞瘤及黑色素瘤不受病灶數目限制。且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A.曾接受開顱手術,但有殘餘腫瘤或腫瘤復發者。B.開顱手術可能造成神經損傷或危險性大者。C.有嚴重心肺疾病或其他內科疾病,不適合侵入性手術或全身麻醉者。D.轉移性腦瘤,限Karnofsky Performance Scale(KPS) ≧70或ECOG 0-1者,且含其他病灶部位屬少部分惡化者(oligoprogression/惡化病灶總數不超過五個且惡化器官不超過三處)。E.海綿狀血管瘤限病灶位於深部腦核或腦幹,曾有出血病史者。F.顱內單側小腦橋腦角聽神經瘤寬度小於2.5公分(不含內耳道)者。(2)不適用手術或其他傳統治療方式之三叉神經痛。3.全部個案須事前專案向保險人申請。4.須有專任放射線治療醫師與專任輻射劑量計算人員,並向保險人申請核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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